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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:CPA反对负审查责任

2005-7-5 8:56 香港商报 【 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纠错
  先前有保荐人提出,核数师亦需要负上尽职审查责任。会计师公会(CPA)对此则并不同意,因为会增加核数师的风险,甚至令上市公司的数目减少。另近期有上市公司发生管治问题前更换核数师,港交所(388)认为监管机构在监管上要作出平衡,以免增加企业的成本。会计师公会会长周光晖昨日表示,目前核数师的核数风险已很大,若果落实有关建议,将会大大增加他们的风险,甚至会有核数师因风险大而拒绝保荐人的委托,并担忧会令上市公司数目减少,影响市场发展。他认为,保荐人是上市公司的‘队长’,故应该接受港交所的监管。另外,近期有上市公司业务出现问题前,曾更换核数师。对此,港交所行政总裁周文耀认为,港交所会尽量要求有关公司披露足够的资料,然后让投资者了解公司运作,若果公司经常更换核数师,港交所会要求公司要详尽交代有关事宜,但亦很难监管,因为这是商业决定。不过,他强调,任何监管条例及规则未必可以完全确保公司管理层的质素,所谓质素均指个人的诚信和道德。港交所在监管上要取得平衡,既要求公司遵守条例,亦避免增加公司的监管成本。此外,香港会计师公会昨日发表全新《内部监控与风险管理指引》,为有意改善企业管治及业务表现的公司提供建议,这是公会发表的第九份企业管治指引,旨在协助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,更清楚了解港交所新颁布的《企业管治常规守则》对内部监控之规定,从而设立内部监控制度。今次公会是应港交所邀请编写有关指引,亦特别配合《企业管治常规守则》有关条文生效日期,该条文将适用于下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。

  指引,旨在协助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,更清楚了解港交所新颁布的《企业管治常规守则》对内部监控之规定,从而设立内部监控制度。今次公会是应港交所邀请编写有关指引,亦特别配合《企业管治常规守则》有关条文生效日期,该条文将适用于下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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